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简化自贸试验区经常项下以及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结算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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