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和一般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取消或者放宽投资者资质要求、外资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