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五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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