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七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解散、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区内企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