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八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