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