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商事主体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推送给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要求查询商事主体涉税情况,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宜的商事主体,应当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情形的商事主体不提出异议: (一)未办理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涉税事宜但未领取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三)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