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商事主体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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