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因下列情形解散或者终止商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一)章程或者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投资人决定解散; (五)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六)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事主体注销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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