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