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二十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可不提交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线进行核对。核对通过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报的信息予以记载;核对未通过的,在电子档案中予以备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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