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目录,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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