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代理登记业务时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受理中介机构代理的登记业务,并定期公示中介机构代理登记业务的相关信息。 登记机关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建议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