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