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