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