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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