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登记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审批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方面的执法联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