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确认其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的成立日期。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立登记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自许可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未经许可,不予登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立登记后需要取得许可方可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特定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