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获得国家授权试点或者符合国家改革创新发展要求,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政府规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政府规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