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区域建设管理工作。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根据总体方案规定的功能定位和目标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借鉴、合作联动、协同开放。
区域管理机构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管辖区域的改革试点任务,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梳理制度创新案例;
(二)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引进与建设;
(三)制定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措施和方案,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企业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五)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管辖区域自贸试验区建设。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根据总体方案规定的功能定位和目标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借鉴、合作联动、协同开放。
区域管理机构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管辖区域的改革试点任务,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梳理制度创新案例;
(二)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引进与建设;
(三)制定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措施和方案,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企业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五)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管辖区域自贸试验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