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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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
第三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投资、贸易、...
第四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遵循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完善和监管高效的原则,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
第五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深化各领域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分工明确、区域协同配合、运转有序高效、信息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统...
第七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全面建设,统筹协调自贸...
第八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投资、贸易、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推动实施相关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其他相...
第九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区域建设管理...
第十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依照国家规定向自贸试验区区域管理机构下放经济社会...
第十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获得国家授权试点或者符合国家改革创新发展要求,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境外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
第十三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
第十四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设立综合窗口,推行“一窗一次性受理”负责制,建立投资咨询、...
第十五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缩减企业开办时限,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推行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第十六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优化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等模式...
第十七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捷通道,为区内登记设立企业的资金进出和结算等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按...
第十八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到重庆辖区内其他地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适用自贸试验区投资政策,但是投资...
第十九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境外投资...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缩减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
第二十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实施海关、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口岸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三条 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原则,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下列改革创新:
(一)实施仓储货物状...
第二十四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
第二十五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口岸开放,拓展口岸功能,建设智慧口岸。
鼓励发展直接或者间接依托口岸的经济业态,完善...
第二十六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和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通过以下方式推进贸易转型升级:
(一)促进内陆加工贸易...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七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开展跨境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
第二十八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下列跨境金融结算服务改革创新:
(一)实施适应内陆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多种贸易业态的...
第二十九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下列跨境人民币业务改革创新:
(一)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
第三十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下列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一)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二)...
第三十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依法设立下列金融机构:
(一)符合条件的境内、境外资本在区内发起和参与设立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增强下列跨境金融服务功能:
(一)允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
第三十三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保障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四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发挥中新互联互通项目营运中心作用,以及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
第三十五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在区内设立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中心和跨国跨区域合资运营平台,推动形成跨区域共建机制。
...
第三十六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推动国际物流分拨中心运营平台建设,提升国际物流分拨通道能力,培育和壮大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市...
第三十七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覆盖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建立多式联运监管服务平...
第三十八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创新铁路单证及其配套规则。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区域合作,积极促进铁...
第三十九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与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在以下方面实现协同发展:
(一)共同推动跨境金融合作创新,探索跨境...
第四十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联动发展机制,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
第四十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开放通道与平台共建,加强市场...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不断优化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管理效...
第四十三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诉讼、仲裁、调解相互衔接的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灵活、高效...
第四十四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社会多元共...
第四十五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营造公...
第四十六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通过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现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发展项目、贸易投资政策、金融支持和...
第四十七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及其涉及的事中事后监...
第四十八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遵循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要求,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
第四十九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
第五十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以下人才服务保障:
(一)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
第五十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
第五十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建立高效的知识产...
第五十三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推动企业和职工开展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事项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