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以下人才服务保障:
(一)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认定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推动国内外职业资格互认;
(二)优化完善人才的引进激励机制和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在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各类人才提供创业与发展平台;
(三)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健康医疗、学习培训、出入境和居留等支持和便利,创新建设国际社区。
(一)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认定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推动国内外职业资格互认;
(二)优化完善人才的引进激励机制和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在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各类人才提供创业与发展平台;
(三)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健康医疗、学习培训、出入境和居留等支持和便利,创新建设国际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