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八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下列跨境金融结算服务改革创新:
(一)实施适应内陆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多种贸易业态的结算便利化措施;
(二)探索与要素市场跨境交易相适应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开展国际贸易业务;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四)允许重庆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有关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五)推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发展,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支持支付机构逐步扩大业务范围;
(六)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内各项跨境收支业务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
(七)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对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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