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九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下列跨境人民币业务改革创新:
(一)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二)允许区内注册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区内租赁企业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三)支持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
(四)探索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
(五)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境内外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六)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产品的范围;
(七)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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