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依法设立下列金融机构:
(一)符合条件的境内、境外资本在区内发起和参与设立金融机构;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专业子公司;
(三)在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四)在区内设立内外资再保险、外资健康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专业保险等机构;
(五)在区内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机构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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