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三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保障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自贸试验区和相关部门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自贸试验区和相关部门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