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四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内陆开放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发挥中新互联互通项目营运中心作用,以及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功能,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推进“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和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建立区域联动发展机制,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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