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增强下列跨境金融服务功能:
(一)允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庆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交易;
(三)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四)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探索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五)探索在区内开展巨灾保险服务创新;
(六)推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审批、监管制度;
(七)支持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
(八)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
(一)允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庆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交易;
(三)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四)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探索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五)探索在区内开展巨灾保险服务创新;
(六)推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审批、监管制度;
(七)支持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
(八)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