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五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自贸试验区企业设置检查和评比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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