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七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及其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并组织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能源、通信、交通、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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