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六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通过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现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发展项目、贸易投资政策、金融支持和监管服务等政务信息共享。
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布。
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