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一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实施海关、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口岸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改革创新,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定期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完善在线收付汇、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共享国际贸易链条信息,支持扩大跨部门联网核查监管证件范围。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加强与新加坡“单一窗口”数据与信息的对接。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改革创新,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定期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完善在线收付汇、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共享国际贸易链条信息,支持扩大跨部门联网核查监管证件范围。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加强与新加坡“单一窗口”数据与信息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