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将企业运营信息纳入征信监管系统,探索建立基于企业诚信评价和商品风险评估的通关便利制度。
自贸试验区应当将企业运营信息纳入征信监管系统,探索建立基于企业诚信评价和商品风险评估的通关便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