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三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三条 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原则,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下列改革创新:
(一)实施仓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者出区返回境内;
(二)推行通关无纸化,允许企业自选核算方式,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促进贸易业态发展;
(三)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实行智能化商品备案模式,简化备案手续;
(四)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五)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没有检疫要求的出境动植物产品,实施快速验放;
(六)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研发用样机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对入境维修复出口机电料件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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