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六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优化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等模式,提高审批效能。
自贸试验区实行“证照分离”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审批改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措施推进改革。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前置许可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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