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制度,加强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到农村地区开展免费诊疗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