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规范乡村医生人员招聘、业务开展和待遇保障,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稳定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