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规范乡村医生人员招聘、业务开展和待遇保障,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稳定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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