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推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领办或者托管村卫生室。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推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领办或者托管村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