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根据农村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为农村地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健康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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