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农村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干预,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