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健身活动,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项目,增强村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村民身体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