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控烟限酒健康教育,规范农村地区烟酒销售,减少烟酒对村民身体健康的危害。
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法将控制吸烟、减少饮酒、杜绝酗酒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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