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控烟限酒健康教育,规范农村地区烟酒销售,减少烟酒对村民身体健康的危害。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法将控制吸烟、减少饮酒、杜绝酗酒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