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