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为村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地区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