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赠和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鼓励有关保险企业发展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为村民重特大疾病治疗和多元医疗需求提供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鼓励有关保险企业发展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为村民重特大疾病治疗和多元医疗需求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