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应当加强健康档案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应用,根据村民健康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