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期间,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开展传染病防控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和志愿服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村民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村民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