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应当对农村地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