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四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为农村适龄妇女提供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